编者语:随着2020版药典的推出,研发公司与企业都陆续收到了最新版的药典,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如上期我们推送了:
【药典学习】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主要变化对比
在学习过程中,国家也在不断发函 、发公告,提示我们该如何应对这些新法规。
国家药典会发文如下:
国家药监局与卫生健康委公告如下:
国家 药监局80号公告
从药典会发函202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再到国家药监局公告2020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这实施时间定的有意思,2020年还有个12月31日,不知道定到2020年12月30日是出于什么考虑。为何不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呢?看到这个实施时间,我是一顿胡思乱想。这不算啥,但是让同行需要认真“胡思乱想“的确是要如何认真执行的问题。
我们步入正题:
2020年6月大家陆续都收到了早早预定的2020年版中国药典纸版,一个现实问题摆在面前。背景:该品种为15年版中国药典品种,20年版药典也收载了,目前已经完成了所有研究工作,正在整理申报资料,将于2020年8月份申报。
问题:2020年版中国药典还没有公告执行,但是我们这边已经获得了药典纸版,我们打算参照严格的药典标准来拟订品种标准,虽然药典没有实施但是一般是有过渡期国家都还是比较开明的吧,我们从严要求自己,来拟定品种标准总没错嘛,那么品种标准升级到2020年版药典标准是否可以?
药典的地位与作用:
《中国药典》2020年版——中国药典沿革:
“本版药典持续完善了以凡例为基本要求、通则为总体规定、指导原则为技术引导、品种正文为具体要求的药典架构,不断健全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
贯彻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强化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数据回到开头的问题,就《中国药典》的执行时间我们总结如下:
备注:发布之日和实施之日不是一回事,(如:国家局2015年第67号公告发布之日是2015年6月5日,实施之日是2015年12月1日);发布之日起,所有新报或者已经报的品种研究方法标准等就已经该升级到2020年药典要求上了,而非实施的日期。药典就是法典,“《中国药典》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涵盖指导原则和操作规范。无论是持有人/生产企业,还是研发单位都应在收到新版药典之日起那好了,我们进行一个对比分析看看那些文件需要进行升级:
可以参考的法规:
1: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 第80号)
2020年07月03日 发布
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第78号公告发布,自2020年12月30日起实施。现就实施本版《中国药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二、《中国药典》主要由凡例、品种正文和通用技术要求构成。自实施之日起,所有生产上市药品应当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相关技术要求。
三、自实施之日起,凡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的品种,本版《中国药典》收载的,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同时废止;本版《中国药典》未收载的,仍执行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但应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的相关通用技术要求,经上市后评价撤销或注销的品种,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废止。 本版《中国药典》品种正文未收载的制剂规格、中药的制法,其质量标准按本版《中国药典》同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制法项分别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四、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检验项目多于或者异于药典规定的,或者质量指标严于药典要求的,应在执行药典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执行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药品注册标准收载检验项目少于药典规定或质量指标低于药典要求的,应执行药典规定。
五、由于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在质量控制中的特殊性,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要求核准的仿制药注册标准中有别于《中国药典》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结论中予以说明,申请人在相应注册申请获批后三个月之内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建议。在《中国药典》完成修订之前,可按经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执行。
六、为符合本版《中国药典》要求,如涉及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和原辅料来源等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按相应变更类别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七、本版《中国药典》已进行通用名称修订的药品,应使用本版《中国药典》中载明的名称,其原名称可作为曾用名过渡使用。
八、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起,提出的药品注册申请,相应申报资料应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 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前已受理、尚未完成技术审评的注册申请,自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开展相应审评审批,申请人需要补充技术资料的应一次性完成提交本版《中国药典》发布之日后、实施之日前按原药典标准相关要求批准上市的药品,批准后6个月内应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2020年7月3日
2:关于印发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七、变更药品注册标准
变更药品注册标准一般包括变更原料药及制剂现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规定限度等。药品注册标准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情况的变更。此种情况下,需考虑各自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但研究工作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本章节中标准的变更主要限定在药品注册标准的变更。
(一)总体考虑
药品注册标准由一系列检验项目、分析方法和合理的限度、范围组成。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控制是基于对药品全面和深入的研究、严格执行GMP,以及贯穿于产品研发和生产中质量标准控制等综合决定的。因此,质量标准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部分。
一般而言,变更原料药和制剂注册标准不应引起产品质量控制水平的降低,变更药品注册标准对产品质量保证不应产生负面影响。通常在现注册标准基础上增加检验项目,严格限度范围,或提高检验方法的专属性等可以更好地控制和保证产品质量,研究工作重点在于检验方法的方法学研究和验证。而对于放宽注册标准限度,或删除部分检测项目等变更,可能对产品质量保证产生影响,需进行全面的研究,根据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执行GMP、生产工艺验证等全程控制情况全面综合分析和评价标准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无论注册标准发生何种变化,产品质量仍应得到有效保证。变更药品注册标准尚需考虑是否会影响到产品的有效期,如对标准进行了提高(例如缩小限度、增加检验项目等),需考证在原定的有效期内,产品是否符合修订后质量标准的要求。
(二)Ⅱ类变更
1、变更原料药或制剂性状此类变更是指原料药或制剂自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性状变更是为了对原料药或制剂描述更加科学和准确。对于因处方、制备工艺等变更引起的制剂颜色、形状等性状变化不属于此类变更的范畴。此类变更通常不需要进行研究验证工作(见表7-1)。
2、在原标准规定范围内缩小限度这类变更是在原标准规定范围内更加严格控制限度。例如,原料药和制剂经过长时间、多批次生产验证,水分、有关物质等指标可以达到更高的水平。但是因使用不同级别的原料药而引起限度缩小不属于此类变更范畴,例如,采用微粉化处理的原料药替代原未经处理的原料药,而引起粒度分布变小的变更。需注意限度修订一般基于一定批次产品的检测数据及相关的官方标准及/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见表7-1)。
3、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新的检验项目并规定其限度这类变更可以更有效地控制产品质量。但是,因生产工艺改变导致药学方面特性发生变化,而在标准中增加检验项目不属于此类变更范畴。例如,原料药改用微粉化处理后,在标准中增加粒度分布检查。研究工作需重点对新方法进行验证,其限度的制订一般基于一定批次产品的检测数据及相关的官方标准及/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见表7-1)。4、随国外药典版本的更新或增补而引起的标准变更此类变更是指因国外药典版本的更新或增补,要求原料药或制剂标准进行相应修订而引发的标准变更。研究工作需重点考察更新后药典版本对原料药或制剂的适用性(见表7-1)。5、变更鉴别方法此类变更包括由专属性较差的方法(如化学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变更为专属性较好的方法(如色谱法、IR法);在现有鉴别方法基础上增加一种鉴别方法;变更现有鉴别方法,其专属性维持不变或得到提高;用近红外(NIR)鉴别法替代现鉴别方
法等。研究工作需重点对变更后鉴别方法的专属性进行验证(见表7-1)。表7-1
(三)Ⅲ类变更
此类变更一般认为对药品质量可能产生较显著的影响,具体情况如放宽原料药或制剂控制限度;删除原料药或制剂质量标准中的任何内容;变更原料药或制剂标准中有关物质、溶出度、释放度、含量测定等检验方法。由于这类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较显著的影响,需进行全面的研究和验证:1、说明原料药或制剂标准变更的原因及详细变更情况。2、对标准变更合理性进行研究。如涉及方法改变,需对变更后方法进行详细的研究和验证;并且应与变更前方法进行比较研究,确保方法变更不引起产品质量控制水平的降低。如涉及删除标准中任何内容,或变更含量测定方法,降低了方法的精密度、准确度或专属性等情况,需结合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药品研发过程及药品性质等综合分析和证明标准中该项变更不会引起产品质量控制水平的降低。涉及标准限度变更需进行翔实的研究,必要时需要有关安全性和/或有效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的支持。限度变更还需基于一定数量批次产品的检测数据。3、列出变更前后质量标准。4、对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按变更后注册标准进行检验。”
3:附件3-1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八、变更注册标准
变更药品注册标准一般包括变更原料药及制剂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规定限度等。药品注册标准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情况的变更。此种情况下,需考虑分别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但研究工作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一般而言,变更原料药和制剂注册标准不应引起药品质量控制水平的降低。变更药品注册标准尚需考虑是否会影响到药品的有效期,如对标准进行了提高(例如缩小限度、增加检验项目等),需考证在原定的有效期内,药品是否符合修订后质量标准的要求。本部分内容不包含随国家药品标准变更而引起的注册标准变更,具体的变更要求可参照相关公告要求执行(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
(一)微小变更
1、变更情况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在原标准规定范围内缩小限度这类变更是指在原标准规定范围内更加严格控制限度。例如,原料药或制剂经过长时间、多批次生产验证,水分、有关物质等指标可以达到更优的控制水平。但是因使用不同级别的原料药而引起限度范围缩小不属于此类变更范畴,例如,采用微粉化处理的原料药替代原未经处理的原料药,而引起粒度分布变小的变更。需注意限度修订一般基于一定批次样品的检测数据并符合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2)注册标准中文字描述的变更,此类变更不应涉及检验方法、限度等的变更。
2、研究验证工作
(1)说明具体变更情况和原因,提供变更后的质量标准。
(2)若涉及限度修订,需对一定批次样品批分析结果进行汇总,为质量标准变更提供依据。
(二)中等变更
1、变更情况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如在原注册标准基础上增加新的检验项目并规定其限度等。通常这类变更可以更有效地控制产品质量。但该变更不包括因安全性或质量原因导致的增加检验项目。另外,因生产工艺改变导致药学方面特性发生变化,而在标准中增加检验项目也不属于此类变更范畴。例如,原料药改用微粉化处理后,在标准中增加粒度分布检查。
2、研究验证工作
(1)说明具体变更情况和原因,提供变更后的质量标准。
(2)对检验方法进行方法学研究(包括方法的选择和方法的验证)。
(3)按变更后的质量标准对三批样品进行检验。
(4)对一定批次样品批分析结果进行汇总,为质量标准变更提供依据。(三)重大变更此类变更对药品质量控制水平可能产生较显著的影响,如放宽控制限度;删除注册标准中的任何项目;注册标准检验方法的变更。由于这类变更可能对药品质量控制水平产生较显著的影响,需进行全面的研究和验证:1、说明具体变更情况和原因,提供变更后的质量标准。
2、对质量标准变更合理性进行研究。
如涉及方法改变,需对新方法进行方法学研究并应与变更前方法进行比较,确保方法变更不引起药品质量控制水平的降低。如涉及删除标准中任何内容,需结合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药品研发过程及药品性质等综合分析和证明该项变更不会引起药品质量控制水平的降低。如涉及标准限度变更需进行详实的研究,必要时需要有关安全性和/或有效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的支持。限度变更还需基于一定数量批次样品的检测数据并符合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
3、按变更后的质量标准对三批样品进行检验。”
80号药典实施公告中的亮点:
一致性评价一品种由于标准变更带来了CDE与药典会的正面沟通,相信大家都非常熟悉,此次事件的最终结果以这个通知《国家药监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药品标准执行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62号)》告终,这个通知中的相关语句此次也都写入了80号药典实施公告中了,做一致性评价的同仁们一定多多留神!“五、由于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在质量控制中的特殊性,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要求核准的仿制药注册标准中有别于《中国药典》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结论中予以说明,申请人在相应注册申请获批后三个月之内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建议。在《中国药典》完成修订之前,可按经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执行。”(标准可以进行修订。)国家药监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药品标准执行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62号)链接: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339692.html
为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明确仿制药注册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的关系,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05号)的有关规定,《中国药典》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检验项目多于(包括异于)药典规定或质量指标严于药典要求的,应在执行药典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执行原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基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应当执行《中国药典》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由于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在质量控制中的特殊性,按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要求核准的仿制药注册标准中有别于《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结论中予以说明,申请人在产品获批后三个月之内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建议。国家药典委员会收到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建议后,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进行技术评估,决定是否立项开展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修订工作。在《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完成修订之前,生产企业可按经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2019年7月30日
总结:法典到手,申报资料必须升级没二话,无关发布之日期,撸起袖子加油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