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取样(Sampling):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和产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及产品相适应。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 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为确定药品或物料的质量是否符合预先制定的质量标准,需要根据制定的取样方案对药品或物料进行取样,取样方案中应明确取样的方法、所用的取样器具,确定取样点、取样频率以及样品的数量和每个样品的重量,盛装样品用的容器等。取样是整个质量控制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从一批产品中取出的样品,虽然数量很小,但是对该批整批产品的质量来说却是具有代表性的。 因此有必要非常仔细的制定取样计划、执行取样程序。
2. 法规指南
2.1 国内药监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 、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六十二条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第二百二十二条 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
(二)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当详细规定:
1.经授权的取样人;
2.取样方法;
3.所用器具;
4.样品量;
5.分样的方法;
6.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
7.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
8.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
9.贮存条件;
10.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
(三)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四)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
(五)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
(六)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
中国 GMP 附录:取样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和产品的取样操作。
第二章 原则
第二条 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和产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及产品相适应。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 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第三条 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样操作对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第四条 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一般情况下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第三章 取样设施
第五条 取样设施应能符合以下要求:
1.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环境;
2. 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他环境、人员、物料、产品造成的污染及交叉污染;
3. 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
4. 方便取样操作,便于清洁。
第六条 β-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物料或产品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的生产设施要求。
第七条 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从生产现场取样的除外。 取样间的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内所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取样人。
第八条 取样设施的管理应参照本规范生产区域的管理要求,每种物料取样后应进行清洁,并有记录,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四章 取样器具
第九条 取样辅助工具包括:包装开启工具、除尘设备、重新封口包装的材料。必要时,取样前应清洁待取样的包装。
第十条 各种移液管、小杯、烧杯、长勺、漏斗等可用于取低粘度的液体,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玻璃器皿。高粘度的液体可用适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样器具。粉末状与粒状固体可用刮铲、勺、取样钎等取样。无菌物料的取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第十一条 所有工具和设备应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洁净。使用后应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洁的环境里,必要时,使用前用水或适当的溶剂淋洗、干燥。所有工具和设备都必须有书面规定的清洁规程和记录。 应证明取样工具的清洁操作规程是充分有效的。
第五章 取样人员和防护
第十二条 取样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取样操作培训,并充分掌握所取物料与产品的知识,对于无菌物料及产品的取样人员应进行无菌知识和操作要求的培训,以便能安全、有效地工作。 培训应有记录。
第十三条 取样时应穿着符合相应防护要求的服装,预防污染物料和产品,并预防取样人员因物料和产品受到伤害。
第十四条 取样人员对取样时发现的异常现象必须保持警惕。任何可疑迹象均应详细记录在取样记录上。
第六章 文件
第十五条 应有取样的书面操作规程。 规程的内容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要求。 至少包含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样的方法、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样品容器的标识、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剩余物料的再包装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物料一般采用简单随机取样原则。 对于产品除要考虑随机取样原则外,还要关注在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应抽取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应填写取样记录,记录中至少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总件数、取样件数、取样编号、取样量、分样量、取样地点、取样人、取样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已取样的物料和产品的外包装上应贴上取样标识,标明取样量、取样人和取样日期。
第十九条 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
第七章 取样操作
第二十条 取样操作的一般原则
被抽检的物料与产品是均匀的,且来源可靠,应按批取样。若总件数为n,则当n≤3时,每件取样;当3<n≤300时,按√n+1件随机取样;当n>300时,按√n/2+1件随机取样。
第二十一条 一般原辅料的取样
若一次接收的同一批号原辅料是均匀的,则可从此批原辅料的任一部分进行取样。
若原辅料不具有物理均匀性,则需要使用特殊的取样方法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可以根据原辅料的性质,采用经过验证的措施,在取样前,恢复原辅料的均匀性。例如,分层的液体可以通过搅拌解决均匀性问题;液体中的沉淀可以通过温和的升温和搅动溶解。
第二十二条 无菌物料的取样
无菌物料的取样应充分考虑取样对于物料的影响,取样过程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的要求进行,取样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取样件数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计算。
在对供应商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要求供应商在分装时每件留取适当数量的样品置于与物料包装材质相同的小容器中,标识清楚,并置于同一外包装中,方便物料接收方进行定性鉴别,以减少取样对物料污染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血浆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血液制品原料血浆管理规程”的要求对每袋血浆进行取样检验。
第二十四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取样人员应经中药材鉴定培训,以便在取样时能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药材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附录中药材取样法的要求进行,在取样时应充分考虑中药材的不均一性。
第二十五条 工艺用水取样操作应与正常生产操作一致,取样后应及时进行检验,以防止质量发生变化。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时存在混淆的风险,每次只能对一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所取印刷包装材料的样品不能再放回原包装中。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保护措施和标识,以防混淆或破损。
第二十七条 应考虑到一次接收的内包装材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不均匀性,因此,至少要采用随机取样方法,以发现可能存在的缺陷。取样件数可参考GB/T 2828.1(ISO2859-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的要求计算取样。
第二十八条 中间产品的取样应能够及时准确反应生产情况,在线取样时应充分考虑工艺和设备对样品的影响,选择相应的生产时段和取样位置进行取样操作;非在线取样,取样件数可按照本附录第二十条的要求进行计算取样。
第二十九条 成品的取样应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对于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取样件数应按照本规范无菌药品附录第八十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计算。
第三十条 放射性药品的取样操作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料和产品标准中有特定取样要求的,应按标准要求执行。对包装材料、工艺用水等,按具体情况制定取样操作原则。
第三十二条 取样后应分别进行样品的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鉴别检查。若每个样品的结果一致,则可将其合并为一份样品 , 并分装为检验样品、留样样品,检验样品作为实验室全检样品。
第三十三条 取样数量应能够满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检验及留样的要求。
第八章 样品的容器、转移和贮存
第三十四条 样品的容器应能够防止受到环境、微生物、热原等污染 , 容器应避免与样品发生反应、吸附或引起污染,并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能避光、隔绝空气与水份,防止样品出现较原包装更易降解、潮解、吸湿、挥发等情况。样品容器一般应密封,最好有防止随意开启的装置。
第三十五条 取样后应及时转移,其转移过程应能防止污染,不得影响样品质量。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有样品贮存的区域和相应的设备。样品的贮存条件应与相应的物料与产品的贮存条件一致。
第九章 术语
第三十七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一)简单随机取样
从包含N个抽样单元的总体中按不放回抽样抽取n个单元 , 若任何n个单元被抽出的概率都相等 , 也即等于1/(Nn),则称这种取样方法为简单随机取样。
注:简单随机抽样可以用以下的逐个抽取单元的方法进行;第一个样本单元从总体中所有N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 , 第二个样本单元从剩下的N-1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 , 以次类推。
(二)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根据一个抽样方案 , 该方案可以确保抽取的样品按比例地代表同一批次总体的不同部分或一个非均匀样品总体的不同属性,这样的样品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三)样品
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物料或产品。
特定产品的取样要求
第十一条 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成品批记录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
对表面和操作人员的监测,应当在关键操作完成后进行。在正常的生产操作监测外,可在系统验证、清洁或消毒等操作完成后增加微生物监测。
第八十条 无菌检查的取样计划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样品应当包括微生物污染风险最大的产品。 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无菌灌装产品的样品必须包括最初、最终灌装的产品以及灌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偏差后的产品;
(二)最终灭菌产品应当从可能的灭菌冷点处取样;
(三)同一批产品经多个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样品应当从各个/次灭菌设备中抽取。
第十二条 进厂物料应当有正确标识,经取样(或检验合格)后,可与现有的库存(如储槽中的溶剂或物料)混合,经放行后混合物料方可使用。 应当有防止将物料错放到现有库存中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生产的中间控制和取样:
(一)应当综合考虑所生产原料药的特性、反应类型、工艺步骤对产品质量影响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控制标准、检验类型和范围。前期生产的中间控制严格程度可较低,越接近最终工序(如分离和纯化)中间控制越严格。
(二)有资质的生产部门人员可进行中间控制,并可在质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的范围内对生产操作进行必要的调整。 在调整过程中发生的中间控制检验结果超标通常不需要进行调查。
(三)应当制定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中间产品和原料药的取样方法。
(四)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取样后样品密封完好,防止所取的中间产品和原料药样品被污染。
第四十八条 向发酵罐或其它容器中加料或从中取样时,应当检查并确保管路连接正确,并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确保不发生污染和差错。
第五十四条 对用于实验取样、检测或日常监测(如空气采样器)的用具和设备,应当制定严格的清洁和消毒操作规程,避免交叉污染。 应当根据生产的风险程度对用具或设备进行评估,必要时做到专物专区专用。
中国药典 0211 药材和饮片取样法
药材和饮片取样法系指供检验用药材或饮片样品的取样方法。
取样时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抽取样品前,应核对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情况,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并拍照。
二、从同批药材和饮片包件中抽取供检验用样品的原则:
总包件数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5~99件 , 随机抽5件取样;
100~1000件,按5%比例取样;
超过1000件的 , 超过部分按1%比例取样;
贵重药材和饮片,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三、每一包件至少在2~3个不同部位各取样品1份;包件大的应从10cm以下的深处在不同部位分别抽取;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和饮片,可用采样器(探子)抽取样品;对包件较大或个体较大的药材,可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每一包件的取样量:
一般药材和饮片抽取100~500g;
粉末状药材和饮片抽取25~50g;
贵重药材和饮片抽取5~10g。
四、将抽取的样品混匀,即为抽取样品总量。若抽取样品总量超过检验用量数倍时,可按四分法再取样,即将所有样品摊成正方形 , 依对角线划“×” , 使分为四等份,取用对角两份;再如上操作 , 反复数次 , 直至最后剩余量能满足供检验用样品量。
五、最终抽取的供检验用样品量 , 一般不得少于检验所需用量的3倍,即1/3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留样保存。
2.2 FDA
Sec. 211.84 原辅料、药品容器及密封件的检验、批准或拒绝
(a) 每批原辅料、药品容器和密封件,在质量管理部门完成适当的取样、检验或检查及放行使用前,应限制使用。
(b) 应对每次运输到货的每批物料采集代表性样品,以供检验或检查。应根据适当的标准来确定容器抽样的件数,以及每个容器的取样量如:原辅料变异的统计学标准、置信水平、预期精确程度、供应商的过去质量史、 277.170要求的分析需用量及留样量
(c) 样品按下列程序采集: (1) 必要时,对所选原辅料的容器进行清洁,应采用避免对原辅料引入污染物的方式。
(2) 包装容器的开启、取样和重新封口应按照防止内容物的污染以及其它原辅料、药品容器或密封件的污染的方式进行。
(3) 必要时可应用灭菌设备和无菌取样技术。 (4) 如果需要从原辅料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对原辅料进行取样,这些分样不应混合用于检验。
(5) 样品容器应有标识,注明如下信息:所取物料名称、批号、被取容器、取样日期及样品采集人姓名。
(6) 被取样的包装容器应做标记,表明其样品已取。
Sec. 211.110 中间产品及药品的取样和检验
(a) 为保证药品批次的均一性和完整性,应制订并遵循有关每批中间产品适当样品的中间过程控制以及检验或检查的书面操作规程。应制订此类控制规程以监测产出,并对可能会引起中间产品以及药品特性变化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验证。此类控制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片剂或胶囊的重量差异;
(2) 崩解时间;
(3) 混合充分以保证均一性和同质性;
(4) 溶出时间和速率;
(5) 溶液的澄清度、溶解完全性或pH。
(6) 微生物污染水平/生物负荷检测。
Sec. 211.122 物料检查和使用标准
(a) 应制订并遵循足够详细地描述标签和包装材料的接收、鉴别、贮存、操作、取样、检查和/或检验的书面操作规程。在药品包装或贴签接收后使用前,应对标签和包装材料进行代表性取样、检查或检验。 Fb-p.png
Sec. 211.160 一般要求
(a)对本子部所要求制订的所有质量标准、标准、取样方案、检验方法或其它实验室控制机制,包括这些质量标准、标准、取样方案、检验方法或其它实验室控制机制的变更,应由合适的部门起草,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应遵循本子部的要求并即时做好记录。所有偏离既定质量标准、标准、取样方案、检验程序或其它实验室控制机制的偏差,均应记录并作出合理解释。
(b) 实验室控制应包括制订科学可靠和恰当的质量标准、标准、取样方案和检验方法,以保证原辅料、药品容器、密封件、中间产品、标签和药品符合适当的鉴别、规格、质量和纯度的标准。实验室控制应包括:
(1) 确定每次发运的每一批用于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的原辅料、药品容器、密封件和标签符合合适的书面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应包括对使用的取样及检验方法的描述。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进行适当鉴别。此类操作规程还要求对易变质的原辅料、药品容器或密封件进行适当的复检。
(2) 确定中间产品符合书面质量标准与取样及检验方法的描述。此类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适当鉴别。
(3) 确定药品符合取样操作的书面描述与适当的质量标准。此类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适当鉴别。
(4) 按照制订的包含有具体说明、时间计划、准确度和精密度限度,以及在准确度和/或精密度超出限度情况的矫正措施预案的书面方案,定期对仪器、装置、计量器具和记录设备进行校准。不符合既定质量标准的仪器、装置、计量器具和记录设备不得予以使用。
Sec. 211.165 检验与放行供分销
(c) 所有取样及取样计划均应在书面操作规程中进行描述,应包括取样方法和每个供检批次的单元数量,并遵照执行该书面操作规程。
(d) 由质量管理部门使用的取样和检验的接受标准,应能充分保证各批药品符合适当的质量标准和适当的统计质量控制标准,以此作为批准和放行的条件。统计质量控制标准应包括适当的接受水平和/或适当的拒收水平。
Ⅹ. 实验室控制
A. 环境监测
1. 一般书面程序
在无菌操作中,最重要的实验室控制之一是环境监测方案。此方案提供关于无菌工艺环境质量(例如当给定批次正在生产时)的有意义的信息以及辅助清洁区的环境趋势。环境监测应快速鉴别可能的污染途径,在发生产品污染前实施修正。
评价洁净室环境中空气和表面质量应从明确的书面方案和科学合理的方法开始。监测方案应覆盖所有的生产班次并包括空气、地面、墙壁和设备表面,包括接触产品、容器和密封件的关键表面。书面规程应包括需取样位置列表。应根据取样时间、频率和位置与所进行的操作的关系,谨慎选择取样时间、频率和位置。应在整个无菌工艺设施的分级区(例如无菌走廊、更衣室),用科学合理的取样方法取样。样品量应足以在给定清洁区可能预期水平上优化环境污染的检测。
方案的关键部分是找出对产品最多微生物污染风险的位置。特别重要的是监测关键区域的微生物质量以确定在灌装和密闭活动中是否保持无菌条件。空气和表面样品应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活动或产品暴露的地方进行。在整个操作中,接触无菌制品的关键表面应保持无菌。当鉴定取样的关键位置时,应考虑工艺操作中的污染危险点,包括安装难度、操作时间长度、干扰的影响以及类似的因素。应在无菌工艺操作结束时进行关键表面取样,以避免在操作中与无菌表面直接接触。关键位置微生物污染的检测不一定导致批次拒收。污染的关键位置样品应提示对操作信息和数据的调查,包括察觉低假阳性发生率的可能性。
环境监测方法并不总是还原取样区域存在的微生物。特别是,低水平污染可能特别难以检测。因为假阴性可能发生,连续生长结果仅是有害趋势的一种类型。在给定时间污染发生率的增加是一种等于或更加明显的跟踪趋势。在缺乏任何有害趋势时,在纠偏限度之上的单个结果应引发关于补救措施是否适当的评价和确定。在所有房间级别,应针对不利趋势采取补救措施。
所有环境监测点应在具有足够细节的SOP中进行描述,以便对需要调查的给定位置进行可重复的采样。书面 SOPs 还应说明诸如(1)取样频率,(2)何时取样(即操作中或操作结束时),(3)取样持续时间,(4)样品量(例如表面区域、空气体积),(5)具体取样设备和技术,(6)警戒和纠偏限度,以及(7)从警戒和纠偏限度对偏差的适当响应。
Ⅺ. 无菌检测
B. 取样和培养
因为通常使用较小的样品量,所以无菌检查在其检测污染的能力上是有限的。例如,如USP所述,统计学评价表明无菌检查取样方案“仅能检测一批中的污染物,其中 10%的单位污染约超出所做检验的十分之九”。为了进一步说明,如果具有 0.1%污染水平的 10000 单位批用 20 单位进行无菌检查,那么该批有 98%机会通过检查。
重要的是,样品代表整个批次和加工条件。应按如下条件取样:
在无菌操作开始、中间和结束时取样
与操作干预或偏移协同取样
因为检验灵敏度的限制,任何阳性结果均被认为是应该彻底调查的严重 CGMP问题。
2.3 EU
EU GMP Part I 通则
1.9 质量控制是GMP 的一部分,涉及取样、质量标准、检验,同样也涉及组织机构、文件和放行规程,以保证确实执行了必要的相关检验,并且确保物料或产品被判定符合要求之前不被放行使用或销售。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
i. 有充足的设施设备、经过培训的人员及经过批准的操作规程可以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与成品取样和检验,以及GMP 要求的环境监测;
ii. 由经过批准的人员按经过批准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取样;
iii. 检验方法经过验证;
iv. 由手工和/或仪器做了记录,以证明所有要求的取样、检查和检验规程切实得到了执行。任何偏差得到了完整记录和调查;
v. 成品中的活性成分符合上市许可或临床试验许可的定性和定量要求,及符合纯度要求,并贮存在适当的容器中、贴上正确的标签;
vi. 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及成品的检查与检验结果有记录,成品按质量标准做了正式评估。产品评估包括审核与评估相关生产文件,以及评估与特定规程的偏差;
vii. 在质量受权人依照附录16确认产品批次符合相应许可要求并签发证明之前,任何批次不被放行销售或供货;
viii. 按照附录19,原辅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将来必要的检验。
4.25 应当有取样的书面操作规程,包括取样方法和取样用设备、取样量以及为避免物料污染或影晌质量应采取的任何措施。
6.4 质量控制人员在需要时,应当可以进入生产区进行取样和调查。
6.11 应当按经批准的书面操作规程取样,规程内容包括:
i. 取样方法;
ii. 使用的设备;
iii. 取样量;
iv. 任何需要细分样品的说明;
v. 所用样品容器的类型和条件;
vi. 样品容器的标识;
vii. 需要注意的特殊事项,特别是无菌和有害物料的取样;
viii. 贮存条件;
ix. 取样设备的清洁和贮存说明。
6.12 批物料或批产品的样品应当有代表性。可以取其他样品以监测最重要的生产过程(如工艺的开始或结束)。采用的取样计划应当有合理解释,并基于风险管理方法。
6.13 盛放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标签标明内容物、批号、取样日期以及所取样的容器。管理方式应当能使混淆风险最小化,并保护样品远离不利贮存的条件。
特定产品的取样要求
EU GMP Part II 用作起始物料的原料药的基本要求
7.3 物料的取样和检测
7.33 取样应有代表性。取样的方法应明确抽取容器的数量、取样位置、每一个容器的抽样量。应根据物料的重要性、物料的变化、供应商以往的质量记录和检测所需的遣来考虑抽取容器的数量和取样量。
7.34 取样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并按照有关规程进行,以防被抽样品被污染以及对剩余材料的污染。
7.35 必须小心开启被抽取样品的容器,取样后重新关闭。应在容器上做标志以表明其曾被取样。
8.3 生产过程中的取样和控制
8.34 书面的规程必须说明生产过程控制的原料,中间体和API的取样方法。取样计划和操作必须建立在科学实践的基础上。
EU GMP 附录1 无菌药品的生产
18.当实施无菌操作实,应经常地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监测方法有沉降碟法、定量空气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药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动态取样须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在成品批档案审核,应同时考虑环境监测的结果,决定是否放行。表面和操作人员的监测,应在关键操作完成后进行。除生产操作之外,还需进行其他的微生物监控,例如在系统验证、清洁和消毒等操作后。
127.应从批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作无菌检查,尤其应从该批中污染风险最大的那部分产品中抽取样品,例如:
1)对无菌灌装产品而言,所取的样品必须包括最初灌装的产品、最终灌装的产品以及灌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偏差后的产品。
2)对最终灭菌的产品而言,应考虑从可能的冷点处取样。
EU GMP 附录2 人用生物原料药与药品的生产
操作原则
52.在向发酵罐或其他容器中添加物料或培养物以及取样时,应当在严格控制的环境下进行以防止污染。在添加或取样时,应当注意,确保罐已经正确连接。
B4.疫苗类
3.含有灭活的产品的容器不能在含有活性生物制剂的区域内打开或取样。
EU GMP 附录 6 药用气体制造
21、可以向含有相同质量气体的贮罐中添加交付的气体之前,应将取样测试,以确保交付的气体的质量是可接受的。可以在气体交付前或气体交付后在接收罐中取样。
35、每一个气体钢瓶应该使用一个适当的方法进行检漏测试,在安装前要使用适当的方法来进行密封(见36节)。检漏测试不应将任何污染物引入阀门出口,如适用,应在任何质量测试样品取样后进行。
40、除上市许可另有规定,气体钢瓶的取样计划与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a)如果单一药用气体通过多支管灌装至多个气体钢瓶中,那么总管上的气体钢瓶每更换一次,就应该从每个总管灌装循环中至少选出一个气体钢瓶,对瓶内气体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
(b)如果单一药用气体每次仅灌装一瓶,则应从每个连续的灌装周期中,至少选出一个气体钢瓶,对瓶内气体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一个连续灌装周期实例:相同的人员、设备,在一个班次对同一批号的气体进行灌装。
(c)如果药用气体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在气体钢瓶中混合制成,且通过同一总管进行灌装,应对每个气体钢瓶内的气体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如果有辅料,可在每个总管灌装循环(或在每次灌装一瓶的连续灌装周期内)上取一瓶进行鉴别试验。对于经过验证的自动灌装系统,受检气体钢瓶数量可适当减少。
(d)当待灌装的混合气体可进行连续在线检测时,预混气体所遵循的原则应与单一气体一致。当待灌装混合物无连续在线检测时,预混气体应遵循气体钢瓶内制备的混合药用气体原则。
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应进行水分含量检测。
其他取样和测试程序,提供至少同等水平的质量保证可能是合理的。
EU GMP 附录8 原辅包装材料的取样
4.某一批原辅材料的质量,可通过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和检验进行评估,如取样作鉴别试验,可用于批质量的评估。要通过统计学的计算来决定代表性样品的取样数,并在取样计划中做出规定。应考虑到原辅材料的性质、对供应商了解的程度以及混合样品的均一性,规定应由多少独立的样品混合制备得到一份混合样品。
5.包装材料的取样计划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收料量,所需数量,物料的属性,(如,内包材料和/或印制包装材料),生产方法,以及通过质量审查所获得的内包装材料制造商质量保证体系的信息。取样量要通过统计学计算来决定并在取样计划中做出规定。
EU GMP 先进疗法药物的 GMP 指南
12. 质量控制
12.2 取样
12.2.1. 原则
12.15. 样品取样应在批次原材料或产品中具有代表性。取样过程中使用过的取样容器必须标记。取样的无菌材料样品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取样的样品,必须通过合适的方法进行标记。
12.16. 取样方法与记录需要有文件记录,规定中包括取样的数量,注意事项,储存条件等。样品容器上必须要有标签,标签信息至少包括样品名称、样品批号和取样时间。如果样品容器太小不便于贴标签,可以考虑使用条码或其他方法来追溯样品信息。
2.4 ICH
7.3 来料的取样和检测
7.33 取样应有代表性。取样的方法应明确抽取容器的数量、取样位置、每一个容器的抽样量。应根据物料的重要性、物料的变化、供应商以往的质量记录和检测所需的遣来考虑抽取容器的数量和取样量。
7.34 取样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并按照有关规程进行,以防被抽样品被污染以及对剩余材料的污染。
7.35 应当小心开启被抽取样品的容器,取样后重新关闭。应在容器上做标志以表明其曾被取样。
8.3 生产过程中的取样和控制
8.34 书面的规程应当说明生产过程的物料、中间体和 API 的取样方法。取样计划和操作应当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取样实践基础上。
2.5 WHO
15. Documentation
15.36 There should be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for sampling, which specify the person(s) authorized to take samples.
15.37 The sampling instructions should include:
(a) the method of sampling and the sampling plan;
(b) the equipment to be used;
(c) any precautions to be observed to avoid contamination of the material or any deterioration in its quality;
(d) the amount(s) of sample(s) to be taken;
(e) instructions for any required subdivision of the sample;
(f) the type of sample container(s) to be used, and whether they are for aseptic sampling or for normal sampling, and labelling;
(g) any specific precautions to be observed, especially in regard to the sampling of sterile or noxious material.
17.Good practices in quality control
Control of starting materials and intermediate, bulk and finished products
17.6 All tests should follow the instructions given in the relevant written test procedure for each material or product. The result should be checked by the supervisor before the material or product is released or rejected.
17.7 Samples should be representative of the batches of material from which they are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roved written procedure.
17.8 Sampling should be carried out so as to avoid contamination or other adverse effects on quality. The containers that have been sampled should be marked accordingly and carefully resealed after sampling.
17.9 Care should be taken during sampling to guard against contamination or mix up of, or by, the material being sampled. All sampling equipment that comes into contact with the material should be clean. Some particularly hazardous or potent materials may require special precautions.
17.10 Sampling equipment should be cleaned and, if necessary, sterilized before and after each use and stored separately from other laboratory equipment.
17.11 Each sample container should bear a label indicating:
(a) the name of the sampled material;
(b) the batch or lot number;
(c) the number of the container from which the sample has been taken;
(d) the number of the sample;
(e) the signature of the person who has taken the sample;
(f) the date of samp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