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法 取供试品10个,分别将全部内容物置于底部平整光滑、无可见异物和气泡、直径为6cm的平底培养皿中,加盖,除另有规定外,在85℃保温2小时,使供试品摊布均匀,室温放冷至凝固后,倒置于适宜的显微镜台上,用聚光灯从上方以45°角的入射光照射皿底,放大30倍,检视不小于50μm且具有光泽的金属性异物数。10个容器中每个含金属性异物超过8粒者,不得过1个,且其总数不得过50粒;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另取20个复试;初、复试结果合并计算,30个中每个容器中含金属性异物超过8粒者,不得过3个,且其总数不得过150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