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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20年版
《中国药典》2020年版三部
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
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
纠错
本品系由健康小鼠颌下腺提取的生物活性蛋白质,经分离、纯化后加入适宜稳定剂后冻干制成。不含抑菌剂。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小鼠颌下腺来源及采集
2.1.1
采用体重为20g以上60~90日龄健康雄性小鼠,小鼠应符合清洁级动物相关要求(通则3602与通则3603)
勘误
采用体重为 20g 以上 60~90 日龄健康雄性小鼠,小鼠应符合检定用清洁级动物相关要求(通则 3601)
(
(通则 3601)
)
。
2.1.2 采用适宜方法处死小鼠,经局部消毒处理后摘取颌下腺,剔除其他组织后备用。如需存放应冻存于-20℃以下,并规定保存时间。
2.2 原液
2.2.1 提取
采用适宜的方法将小鼠颌下腺破碎匀浆,离心取上清。
2.2.2 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方法进行纯化、病毒去除或灭活后即为鼠神经生长因子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按成品规格配制,并加入适宜稳定剂。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4.3 规格
18μg(9000U)/瓶或20μg(9000U)/瓶,30μg(15000U)/瓶。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釆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30)
(
(通则3530)
)
。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应不低于0.1mg/ml。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5.0×10
5
AU)
为生物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 1mg 蛋白质应不低于 4.0×10
5
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8.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
(
(通则0512)
)
。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25mol/L磷酸盐缓冲液(含0.15mol/L磷酸氢二钠溶液和0.1mol/L磷酸二氢钠溶液)-乙腈(85∶15);上样量应不低于20μg,在波长280nm处检测,以鼠神经生长因子色谱峰计算的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鼠神经生长因子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供试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1.0~15.0kD。
3.1.6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8.4~9.4,且供试品的等电点图谱应与对照品的一致(通则0541第六法)。
3.1.7 紫外光谱
用水或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稀释至100~500μg/ml,在光路1cm、波长230~360nm下进行扫描,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80nm±3nm(通则0401)
(
(通则0401)
)
。
3.1.8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
(
(通则1143)
)
,每1支应小于10EU。
3.1.9 磷酸三丁酯残留量
如工艺中采用磷酸三丁酯,则每1ml中磷酸三丁酯应不大于10μg(通则3205)
(
(通则3205)
)
。
3.1.10 聚山梨酯80残留量
如工艺中釆用聚山梨酯80,则每1ml中聚山梨酯80应不大于100μg(通则3203)
(
(通则3203)
)
。
3.1.11 鼠源性病毒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3)
(
(通则3303)
)
,至少每半年一次,应无任何特定的鼠源性病毒。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
(
(通则1143)
)
,每1支应小于10EU。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
(
(通则1101)
)
,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不溶性微粒检查、生物学活性、含量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
(
(通则3401)
)
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
(
(通则3402)
)
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疏松体或粉末,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后迅速复溶为无色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
(
(通则0904)
)
,应符合规定。
3.3.2.3 不溶性微粒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0903)
(
(通则0903)
)
,应符合规定。
3.3.2.4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
(
(通则0102)
)
,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第一法)。
3.3.3.2 pH值
应为6.0~7.4(通则0631)
(
(通则0631)
)
。
3.3.3.3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测定(通则0632)
(
(通则0632)
)
,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3.4 辛酸钠含量
如制品中加入辛酸钠,则每1支中辛酸钠应不大于0.1mmol(通则3111)
(
(通则3111)
)
。
3.3.4 生物学活性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
应不低于标示量(通则3530)
(
(通则3530)
)
勘误
应不低于标示量的 80%(通则 3530)
(
(通则 3530)
)
。
(已修改,原文为:)
3.3.5 含量测定
采用ELISA或HPLC法,应为标示量的80%~120%。
酶联免疫吸附法按试剂盒说明书进行。
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通则0512)
(
(通则0512)
)
。
色谱条件: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以0.25mol/L磷酸盐缓冲液(含0.15mol/L磷酸氢二钠溶液和0.1mol/L磷酸二氢钠溶液)-乙腈(85∶15)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14nm。供试品溶液中鼠神经生长因子与人血白蛋白的分离度应符合要求。
测定法:取供试品和标准品适量,用流动相分别稀释制成每1ml中含鼠神经生长因子50μg的溶液,精密量取2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30分钟。标准品溶液、供试品溶液均进样3次,记录色谱图并计算峰面积。按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算供试品中鼠神经生长因子的含量。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
(
(通则1101)
)
,应符合规定。
3.3.7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
(
(通则1143)
)
,每1支应小于10EU。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3.3.9 外源病毒污染检查
采用动物病毒敏感细胞(如BHK21,每瓶(25cm2)培养细胞中加入供试品1ml,37℃培养7天为一代,连续盲传3代,细胞应生长良好,不应出现病毒感染引起的病变,判为合格。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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